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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须知: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常见误区! 文昌市房子,有钱没钱都得有套房,不管好赖,文昌有了房似乎才能获得某种“资格”,文昌房子在大家心目中的分量,是不言而喻的。
当下,随着居住环境不断提升,业主对物业服务品质有了更高的要求,也因此引起不少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。不少业主认为,只要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,自己就有权拒交物业费。其实很多业主在面临交物业管理费时都存在一些误区,对此小编特地给大家整理了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常见误区,快来看看吧。
误区一、以不居住、未使用为由,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
只要房屋已交付,无论业主是否入住,都要交纳物业管理费,因为物业公司已经开始提供清洁小区卫生、养护小区绿化、维护公用设施设备等服务。由此可见,物业公司并不是为一个或几个业主服务,而是为整个小区提供服务。如果一个或几个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,会使物业公司的资金不足,而影响对小区的管理,导致全体业主的利益受损。
误区二、以物业服务质量(保洁、绿化等)不合格为由,拒交物业费
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,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,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,要求继续履行、赔偿损失等。
而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,而非完全不履行,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。因此,业主不能以此为由,拒交物业费。
误区三、以被盗、跑水、物品损坏等为由,拒交物业费
对于这种情况,关键是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,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。
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业主就不能以被盗、跑水、物品损坏等为由,拒交物业费。
误区四、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,拒交物业费
根据《物权法》和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。所以,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中的条款,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,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缴费。
误区五、因开发遗留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
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,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,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,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,二者一定不能混淆。
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,不能因开发遗留问题而拒交物业费。对于开发遗留问题,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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